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兆兴与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兴,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07-1号原告孙兆兴,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海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兴旺,董事长。原告孙兆兴与被告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秀庚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注相关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