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兆兴与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兴,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07-1号原告孙兆兴,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海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兴旺,董事长。原告孙兆兴与被告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秀庚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注相关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