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兴春与吴加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春,吴加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719号原告张兴春,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吴加满,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张兴春与被告吴加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生全独任审判,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旷盈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加满经本院适用法院特快专递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春诉称,原告2010年至2011年给被告打工,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时隔多年,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829.00元。被告吴加满未有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兴春等8人(另外有6人已分别另案起诉被告,另一人李成富未起诉)受被告吴加满之邀,于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11日为被告承包的青���省青宁隧道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等8人部分工资,2011年1月26日,被告吴加满给原告张兴春等8人共同出具欠条一张,并分别列明欠每人的具体金额。欠条记载欠原告工资2824.00元,此款至今未支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加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张兴春的工资28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阳元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