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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金万与陈连群、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78-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连群,1969年3月2日,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供电所职工。被执行人张万军,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供电所职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万与被执行人陈连群、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陈连群于2013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李金万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张万军对被告陈连群群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13年7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