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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余强、兰柳菊与平江县计生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强,兰柳菊,平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30号原告余强,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原告兰柳菊,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平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夏海,局长。原告不服被告平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强、兰柳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欧阳琦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