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金桥商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昌银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武汉金桥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236号江山如画5栋A-103号。法定代表人夏俭河,该公司经理。被告薛昌银,男,1970年1月9日生。原告武汉金桥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昌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金桥商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一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