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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伟洪与广州市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伟洪,韩志华,彭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唐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伟洪,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黄跃明、谢炜哲,均系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志华,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彭丽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广州市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淦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三被告均不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均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丙三方均可向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上诉人江伟洪户籍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沙环东路社街东二巷3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