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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连娥与被执行人赵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娥,赵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娥,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志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连娥和与被执行人赵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志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连娥案款8.639259万元,承担执行费1195.89元。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8.639259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