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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范芸娇与刘吉炳、陈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芸娇,刘吉炳,陈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范芸娇,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海红,女,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刘吉炳,男,汉族。被告陈建平,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38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芸娇与被告刘吉炳、陈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芸娇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芸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芸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芸娇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