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兴伟与肖龙广、赵泽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伟,肖龙广,赵泽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718号申请执行人朱兴伟。被执行人肖龙广。被执行人赵泽树。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于召祥执行员 方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