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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兴伟与肖龙广、赵泽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伟,肖龙广,赵泽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718号申请执行人朱兴伟。被执行人肖龙广。被执行人赵泽树。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于召祥执行员  方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