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任斌合同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假字第16号罪犯任斌,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罪犯任斌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3)乐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上诉,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乐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2013年7月9日投入雷马屏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5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任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安心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民警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根据《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计分考核中累计获积分104分。且该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请对罪犯任斌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斌在服刑中,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管教民警及同改服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