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催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汪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催字第00032号申请人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超。委托代理人宋柯。申请人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同年5月27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汇票记载(30500053-2478774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太仓市浦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收款人连云港荣臣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27日、付款行太仓民生村镇银行,之后陆续转让给潍坊日兴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汇票持有人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顾介彬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