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东矿业有限公司与胡铁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东矿业有限公司,胡铁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湖南省湘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洋滨村。法定代表人谢再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桂元,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铁雄,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孟东,攸县黄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铁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湘东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铁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方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