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柳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柳某,女,汉族,江油市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柳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因双方已协商处理,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自行��担。审判员  何自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