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黄秋林、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2347.5元,由原告高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