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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与田天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田天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326号原告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投资人王宝来。委托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海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天中。委托代理人田天兵。原告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田天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汤海平,被告田天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天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诉称,经原告居间,被告于2014年1月4日与业主就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后被告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系争房屋买卖未成。原告已经完成居间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29,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田天中辩称,2014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佣金确认书》,被告与业主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原、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被告购买系争房屋的首付款由被告出售现有住房的售房款来支付。后原告发现被告现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已去世,故该房屋不能出售,由于原告的过错致使被告无法支付系争房屋的首付款,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被告与案外人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案外人徐某某购买系争房屋,转让价为145万元,其中被告于签订示范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7日内支付案外人徐某某首期购房款75万元,银行贷款40万,于2014年4月10日前支付案外人徐某某25万元,验收交房后支付尾款5万元,签署《房屋买卖合同》75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事项。当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于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支付原告佣金29,000元。后因被告无法支付首期购房款,致使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与案外人徐某某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故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佣金。鉴于系争的买卖合同未履行,后续原应由原告负责办理的相关事宜已免除,并参照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佣金数额由本院调整为7,500元。至于被告称原、被告曾在居间协议上约定购买系争房屋的首付款由被告出售现有住房的售房款来支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系争房屋购房款支付方式的约束方为买卖方,而非原告,故即使被告的上述陈述属实,也不足以被告拒付佣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天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佣金人民币7,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50元,由原告上海锐世房产经纪事务所负担人民币237.50元,被告田天中负担人民币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婧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