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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基斌与程国义、江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基斌,程国义,江家瑞,张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徐基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江家瑞,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文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基斌诉被告程国义、江家瑞、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基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