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基斌与程国义、江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基斌,程国义,江家瑞,张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徐基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江家瑞,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文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基斌诉被告程国义、江家瑞、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基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