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诉谢晃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谢晃阳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53-1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株山。负责人候清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晃阳,男,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诉被告谢晃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晃阳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晃阳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托口支行的账号为6228481691386947118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文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