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莲凤与后邦炎、汪彩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莲凤,后邦炎,汪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33-1号申请人:程莲凤,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后邦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汪彩红,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芜民一初第03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后邦炎所有的皖BH11**小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后邦炎名下所有车牌号为皖BH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