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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陆天星、苟开琦、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天星,苟开琦,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健平,执行董事。被告:陆天星,男,汉族。被告:苟开琦,男,汉族。被告: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开琦,董事长。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陆天星、苟开琦、广元市天道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自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金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