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安法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祥、陈汝玲与梁献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祥,陈汝玲,梁献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安法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邓祥,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汝玲,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献艺,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安法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梁献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梁献艺赔偿申请执行人邓祥、陈汝玲290000元、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95元、案件执行费4322元。本院在诉讼中于2014年5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献艺所有位于云浮市市区河南东路城市花园云景苑B2幢第六层6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6446**号],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委托广东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屋,罗伟雄于2015年5月15日以338820.48元竞投取得了该房屋。为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云浮市市区河南东路城市花园云景苑B2幢第六层6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6446**号)的所有权为罗伟雄所有。二、买受人罗伟雄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