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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与被告马吉彦、马维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马吉彦,马维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王政,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松原市。委托代理人赵文军。第一被告马吉彦,男,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第二被告马维然,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与被告马吉彦、马维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