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景凤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凤,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孙景凤,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孙光,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景国,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凤诉被告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收取10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