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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中英、唐中行、唐晓霞、唐德学与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四川省宣汉县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英,唐中行,唐晓霞,唐德学,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宣汉县上峡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汉行初字第15号原告孙中英,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宣汉县南坝镇石湾村*组**号,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武义(系原告孙中英之表叔),1945年9月13日出生,家住宣汉县南坝镇精英街**号,宣汉县南坝中学退休教师。原告唐中行,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宣汉县南坝镇石湾村*组**号,农民。系原告孙中英之子。原告唐晓霞,女,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宣汉县南坝镇石湾村*组**号,农民。系原告孙中英之女。原告唐德学,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宣汉县南坝镇石湾村*组**号,农民。系原告孙中英之翁父。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法定代表人曹小莉,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四川省宣汉县上峡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上峡乡柳茂村。法定代表人陈曰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中英、唐中行、唐晓霞、唐德学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四川省宣汉县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中英、唐中行、唐晓霞、唐德学以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给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中英、唐中行、唐晓霞、唐德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英、唐中行、唐晓霞、唐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中英、唐中行、唐晓霞、唐德学负担。审 判 长  张正平审 判 员  程 碧人民陪审员  袁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