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谷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石家庄金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方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刁西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超,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金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金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金谷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金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原告石家庄金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