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东生与金章柱、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生,金章柱,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540-1号原告:张东生,汽车驾驶员。被告:金章柱,货运车主。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66号。法定代表人:韩会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章柱挂靠在《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冀T×××××号货运汽车一辆、挂靠在《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冀T×××××号货运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金章柱挂靠在《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冀T×××××号货运汽车一辆、挂靠在《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冀T×××××号货运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