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更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于洪吉、郝玉龙、姜洪庄、于坤、陈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更字第2050号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98号。法定代表人:姜世全,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洪吉,男。被执行人:郝玉龙,男。被执行人:姜洪庄,男。被执行人:于坤,男。被执行人:陈国福,男。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2009)庄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洪吉,郝玉龙,姜洪庄,于坤,陈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9)庄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权利主体,并提供了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83000076962)》、《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编号《中东辽转字(农)001号》、《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处置协议、《大连市拍卖成交确认书》、《大连市委托拍卖合同》、《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转让协议、《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原农信社不良债权资产包已对外转让的情况说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经审查,2011年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置原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良债权资产包,2013年12月1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将该“农信社不良债权资产包”整体委托辽宁鼎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处置给买受人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不良资产包转让协议。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原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庄河地区的不良债权资产包,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转为该公司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债权资产转让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是其权利承受人,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09)庄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权利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庄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主体变更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黄维明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颢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