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康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xx,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2014年7月1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2015年3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玉冰,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xx及其辩护人孙玉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康xx驾驶牌照号为吉Jxxx**神龙富康牌小型汽车,在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大庆中学前车停在西侧道路处开车门时,车门与从车辆后侧驶来的被害人应x(男,29岁)的二轮电车摩托车相刮,造成应x受伤,后康xx弃车逃逸。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应x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康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xx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康xx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康xx有如下从轻情节:被告人康xx自愿认罪;被告人康xx是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14时30分许,在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大庆中学东门北侧路边,被告人康xx驾驶牌照号为吉Jxxx**神龙富康牌小型汽车,将车停在路边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从其车后面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驶来的被害人应x(男,29岁)撞到正打开的车门上,造成应x受伤,后康xx弃车逃逸。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应x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四大队道路交通故事认定书认定为康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康xx逃逸后,出警民警多次给康xx打电话要求其回到肇事现场,1个多小时后康xx回到肇事现场。并对其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应x已与被告人康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告人康xx表示谅解。被告人康xx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应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6000元,该款于调解书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杨x2014年7月1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14时30分左右,一辆沙滩金色富康车停在庆中灯岗,车上司机打开车门时,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撞到富康车的车门上摔到地上,我看那个人摔的挺重就叫了“120”救护车,然后打“110”报警了。警察来后给那个司机打电话,过一个多小时那个司机才回到现场。3、证人白x2014年7月11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其驾车途经让胡路中央大街庆中门前时,看见一辆富康车停在路边,车里的司机打开车门时后面一辆摩托车撞到车门上,骑摩托车的人飞起来摔到地上。4、证人赵xx2014年7月22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下午2点多,其搭乘康xx驾驶的车来到庆中附近的路边,康xx打开车门时后面一辆电瓶车撞到车门上,骑电瓶车的人飞出去摔到地上,“120”救护车到现场喊谁是家属和肇事司机,康xx没有吱声。5、证人张xx2014年7月21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14时许,其到大庆中学附近路段抢救一起交通事故的伤者,将伤者抬到救护车上后,喊伤者家属无人应答,又喊肇事司机也无人应答。6、被害人应x2014年9月12日的陈述:2014年7月10日,我骑着电瓶摩托车行驶至大庆中学附近时,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突然打开门,我就撞到车门上,然后从摩托车上摔下来,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7、被告人康xx2014年7月10日、2014年7月25日的供述:2014年7月10日下午2点10分左右,我开车到大庆中学找我儿子,将车停在大庆中学门前的路边,我从驾驶员的位置推开车门要下车,这时从车后面过来一辆骑电动车的男子撞到了我的车门上,他从电动车上摔到地上。和电动车并行的一辆车也停了下来,女司机下车后用手机拍照,又打电话,我以为她是在报警,我就只打了“120”叫救护车。医生把受伤的男子抬上救护车,我就离开现场找我儿子去了,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警察给我打电话问肇事的事,我就回到了肇事现场。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康xx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9、伤情鉴定文书证实:受害人应x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康xx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从轻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康xx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如下情节:1、被告人康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霞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人民陪审员 姜魁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