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其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海芬,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源生,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欧菊兰,女,汉族,1954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剑锋,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罗叶女,女,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刘石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军、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其生,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执行(2015)佛明法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其生、张海芬、李源生、欧菊兰、李剑锋、罗叶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2015)佛明法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9日、4月10日冻结了五异议人的银行账户。五异议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销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销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其生、张海芬、李源生、欧菊兰、李剑锋、罗叶女撤销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XX燕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婉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