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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庆模与龙建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庆模,龙建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455号上诉人陈庆模,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2日,住四川省长宁县硐底镇。被上诉人龙建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庆模与被上诉人龙建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庆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7日内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学明代理审判员  成 琪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