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农碧红与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碧红,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农碧红。被告钟霞。原告农碧红诉被告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钟霞外出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碧红以被告钟霞外出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农碧红承担。审 判 长  李振京人民陪审员  巫祖荣人民陪审员  蒙超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陈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