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孜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洛呷与泽仁桑珠、格桑多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呷,泽仁桑珠,格桑多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孜民初字第27号原告洛呷,男,藏族,生于1955年6月5日。被告泽仁桑珠,男,藏族,生于1983年5月7日。被告格桑多吉,男,藏族,生于1952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呷诉被告泽仁桑珠、格桑多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呷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洛呷负担。审判员 初 其 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克孜伍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