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志广与河北奥宇橡胶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17号申请人:张志广,住博野县。被申请人:河北奥宇橡胶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志广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奥宇橡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奥宇橡胶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奥宇橡胶有限公司70000元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