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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子华与刑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华,刑世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张子华,男。被告:刑世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华与被告刑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华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子华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