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子华与刑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华,刑世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张子华,男。被告:刑世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华与被告刑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华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子华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