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小龙与南漳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南漳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李小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长坪镇黄潭村1组。法定代表人:贾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龙与被告南漳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李小龙负担。审 判 长 王之卿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全应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