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贾洪卫与薛凤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卫,薛凤成,靳秀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394号原告贾洪卫,男,汉族,1986年3月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玉权,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凤成,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被告靳秀丽,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负责人孟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丹碧,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洪卫诉被告薛凤成、靳秀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靳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卫撤回对被告靳秀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