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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阳江镇东湖新村72号子。法定代表人吴祥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股金证(股金证编号XXXXXXXXX,股东姓名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股金投资股股数2708330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有权向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补发股金证。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玉霜审判员  李筱卉审判员  王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