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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恒佳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刘杰、左菊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恒佳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刘杰,左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恒佳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在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凯,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左菊香。申请执行人武汉恒佳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恒佳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22137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27020元,被执行人刘杰、左菊香系夫妻关系;刘杰、左菊香在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城区转盘与东红花大道交汇处中心广场有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6737;房屋产权产籍证明书号:孝昌籍第ZSF2013003010);左菊香在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幸福街有一间四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4467)的房产,但都在招商银行孝感市支行办理了210万元的贷款抵押。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了第三人左菊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刘杰、左菊香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城区转盘与东红花大道交汇处中心广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6737;房屋产权产籍证明书号:孝昌籍第ZSF2013003010)和登记在左菊香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幸福街有一间四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4467)的房产,但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0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杰、左菊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查证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