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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成都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会,成都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张明会,女,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双月,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富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先成,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焦新建,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勇,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明会与被告成都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发建筑公司)、李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双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薪发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远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周先成、焦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会诉称,原告于2014年至2015年2月在被告薪发建筑公司承建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爵领欧城楼盘工地做工,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15年2月16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剩余劳动报酬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540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薪发建筑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2014年在被告薪发建筑公司承建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爵领欧城楼盘工地做工时已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原告与被告李勇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李勇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对原告进行管理,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3、被告薪发建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薪发建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关系;4、被告薪发建筑公司对原告的劳务费尽到了告知义务,每次支付被告李勇班组劳务费时都有班组人员签字,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被告李勇携款出走,原告没有拿到劳务报酬,原告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薪发建筑公司无任何过错,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被告薪发建筑公司的起诉,并变更案由为其他合同纠纷。被告李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职工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或雇佣人员产生的提供劳动服务产生的纠纷系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按劳动争议纠纷主张,不变更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永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春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