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王长州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王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王长州,男,汉族,1949年9月27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王长州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2000元由被执行人王长州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尼瓦&mid dot;司坎旦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代理审判员 白合提亚尔&mi ddot;热合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古丽尼沙&mid dot;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