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祁长军与刘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长军,刘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祁长军。被告刘星。委托代理人马昌文。原告祁长军与被告刘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2年2月7日产生的入股证据载明,位于凉州区东关街三道巷14号楼的小叮当幼儿园出资人、合伙人为祁飞山。祁长军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不妥。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祁飞山。祁长军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祁长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光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