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程永贵与方国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贵,方国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程永贵。被告:方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贵诉被告方国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程永贵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