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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程永贵与方国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贵,方国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程永贵。被告:方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贵诉被告方国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程永贵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