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兵,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克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余某长期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导致开庭传票短期内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