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与廖银保、毛晓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廖银保,毛晓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号。被执行人:廖银保,农民。被执行人:毛晓顺,又名毛小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廖银保、毛晓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廖银保、毛晓顺于2013年3月15日全部付清,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俸碧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