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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包永哲申请强制执行郑金昌、王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永哲,郑金昌,王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789-1号申请执行人包永哲,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郑金昌,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亚芹,女,1967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郑金昌、王亚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金昌、王亚芹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金昌有银行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郑金昌银行账户收入302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 明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巴达日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