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林元与盘锦市房产局、王淼洋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元,盘锦市房产管理局,王淼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林元。被告:盘锦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淼洋。原告王林元诉被告盘锦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淼洋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名称已变更,故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林元承担。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张印强审判员 张爱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