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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贤与林声浩、吴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林声浩,吴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余贤,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少辉、林家晖(实习),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声浩,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丽卿,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贤与被告林声浩、被告吴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