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贤与林声浩、吴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林声浩,吴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余贤,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少辉、林家晖(实习),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声浩,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丽卿,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贤与被告林声浩、被告吴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