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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谷海文与高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海文,高衍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谷海文,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高衍涛,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谷海文与被告高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衍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海文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4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4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以上三笔借款共计8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高衍涛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月19日,原告谷海文与被告高衍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高衍涛向原告谷海文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从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被告高衍涛收到上述借款后为原告谷海文出具收到条一份。2014年3月23日,原告谷海文与被告高衍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高衍涛向原告谷海文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为3个月。被告高衍涛收到上述借款后为原告谷海文出具收到条一份。2014年4月26日,被告高衍涛向原告谷海文借款1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以上三笔借款共计8万元,被告高衍涛至今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两份,收到条两份,借款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高衍涛向原告谷海文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谷海文要求被告高衍涛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衍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衍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海文现金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被告高衍涛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高衍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兴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