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淑玉与简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淑玉,简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875-1号申请执行人付淑玉,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简辉勇,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付淑玉与被执行人简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简辉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淑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10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简辉勇有车牌号川A0****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简辉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