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申请人陈某某宇被执行人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1)彬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报酬30832元,判决书效后,被执行人给付了26277元后,剩余案款4565元未付,申请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给付了案款,申请人领取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所作(2011)彬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