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韦泽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6号罪犯陈家富,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9月9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陈家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